一、机构设置 1、1949年5月7日,海盐县解放,5月25日海盐县人民政府诞生,设立民政科。 2、1962年6月30日根据县人民委员会盐办字167号文件,成立海盐县回乡下乡职工安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附设在民政科内统一领导,对外实行“民政、安置”两块牌子。 3、1964年10月,根据县委的意见,县委精简办公室并入安置办公室,民政科改称为“海盐县民政安置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附在本室。 4、1968年5月9日,根据县革命委员会批文,成立海盐县民政安置办公室革命领导小组,实行组长制。 5、1969年10月根据县革委会盐革(1969)166号文件,改建为海盐县内务办公室。 6、1971年11月,根据县革委会盐革(1971)50号文件,将内务办公室改称为海盐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务局。内分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工作。 7、1973年7月,根据县革委指示,知识青年工作从内务局划出,另建机构。 8、1977年改为海盐县内务局。 9、1978年10月9日,根据县委(78)66号文件改称海盐县民政局,实行局长制。 二、机构职能 解放初期,海盐县民政科的职掌范围: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含选举),婚姻登记、劳动人事、优抚、复员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及生产自救等项工作。 随着政府机构的健全,民政职掌范围有所变更,1952年,县人民政府增设人事科,原职掌的乡镇人事任免、管理事项交人事科。 1957年增加接收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 1963年县人委计划委员会委托民政科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1978年职掌范围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复退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容遣送等项工作。 1979年4月10日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县农林局。 1981年增加承担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和编写《海盐县地名志》。 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后,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项工作。这些工作,有的属于政权建设的一部分,有的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有的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1985年职掌范围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优抚、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管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接收管理,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军地两用人才介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容遣送等项工作。 1988年12月,根据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发挥民政稳定机制的作用,县民政局职掌范围又有拓宽,增加社区服务、村(居)委员会建设、社会福利生产、社团登记、民政事业费管理、残联工作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等工作任务。 1990年4月,县老龄办从县人事局划归县民政局。 1990年10月,残联工作从县民政局划入新成立县残疾人联合会。 1992年3月,县政府县志办地名工作划归县民政局。 1995年2月,新增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1996年9月,新增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1996年10月,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8年12月,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2000年7月,新增三峡移民安置工作。 2000年11 月,新增社区建设工作 2001年7月,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8月,新增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原收容遣送工作停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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