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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时间:2006-10-11 作者:海盐县民政局
 
    (一)服务对象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其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县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服务内容
规范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指导乡(镇)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村)民及时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
(三)服务程序
1、申请、审批和兑付: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城乡居(村)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布确无疑义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批准后发给《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受保障者凭证到所在乡(镇)政府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保障金的核发:依据县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城乡居(村)民有别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3、保障金的筹集、使用:(1)保障资金实行财政投入、条块包干、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2)县、乡(镇)两级分别按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3)城乡居(村)民的保障金,由县、乡(镇)财政各负担50%,落实保障金。
4、管理和监督:(1)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每年对保障对象复核一次,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状况和每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是否继续给予保障救助。(2)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严禁克扣、贪污、挪用保障金。
(四)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1〕第131号令)
3、《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2002〕第17号政府令)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电话:6110185
联系人:马国良

 

新闻录入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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