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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居)民委和户籍在本县农村的因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灾民。 (二)服务内容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乡(镇)及时开展查灾、核灾、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统计、汇总、上报灾情。同时,解决灾民吃、穿、住、紧急转移安置等基本生活问题。 (三)服务程序 1、灾害发生后,指导救灾工作。灾情由村、乡(镇)民政干部及时逐级查核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汇总上报灾情。 2、因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灾民,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核实后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复核后填写《救灾救济申请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核查后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给予资金或实物的救助,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 3、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4〕21号) 4、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浙江省民政救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财社64号 浙民救字〔1997〕174号)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电话:6110185 联 系 人:马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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