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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服务
时间:2006-10-11 作者:海盐县民政局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等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
1、为本县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申请提供咨询;
2、为本县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提供咨询;
3、本县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和发放;
4、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
5、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
6、优抚对象死亡者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三)服务程序
1、追认烈士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对手续齐备、牺牲情节证据齐全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烈条件的,自接到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2、评残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县民政局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逐级上报审核→对符合评残条件者批准发证。
凡证明材料,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后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者,自办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批。
3、本县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和发放
政策咨询→登记造册→向县政府报告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县政府批复进行测算全县所需优待金总额→上报县财政按测算金额在每年十二月份拨款民政优抚基金帐户或拨各镇民政办帐户→各镇民政办在每年春节前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4、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
政策咨询→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档案→审核→对身份明确、符合规定者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按季或按月由镇民政办发给。
5、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
政策咨询→凭由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登记→建立台帐→每年的一月、七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6、优抚对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政策咨询→死亡人员所在镇或单位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直系亲属递交证明及家属户籍、身份材料→审核→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3、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6、民政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7、海盐县人民政府《海盐县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和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电话:6110184
联 系 人:陈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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