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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服务
时间:2006-10-11 作者:海盐县民政局
 

(一)服务对象
在本县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当事人,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构。
(二)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向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
2、指导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
(三)服务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在县民政部门实行全县集中婚姻登记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
2、结婚登记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3、离婚登记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5)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二张。
4、撤销婚姻: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补领婚姻登记证: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发证(决定)
要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或离婚,结婚证或离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6110186
联 系 人:王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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