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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时间:2006-10-11 作者:海盐县民政局
 
(一)服务对象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及工作涉及的所有人员。
(二)服务内容
1、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2、依章承办乡(镇)上报的新办、变更福利企业的审核、上报或批复。
3、对本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施年检、年审。
(三)服务程序
1、乡(镇)要求新办或变更福利企业,由乡(镇)政府或乡(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报告。新办福利企业经县民政、税务部门审核上报嘉兴市和省民政、税务部门审定后,由县民政局批复;变更福利企业经审核、评估后批复。
2、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分自查、检查和抽查三个部分。
(1)自查:福利企业应按照省年检十条标准,进行自查,并由企业提出要求年检申请,报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
(2)检查:由县民政、税务部门联合组成年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进行检查,按照省年检标准,合格的福利企业填入《海盐县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定汇总表》,报上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
(3)抽查:县民政、税务配合上级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验收。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注销福利企业证书。合格的企业由县年检办公室盖合格章、报送嘉兴市和省民政、税务部门。
(四)政策依据
1、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海盐县人民政府盐政〔1995〕31号《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3、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十条标准》
(1)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残疾职工上岗率达100%,出勤率不低于80%。
(2)招收的残疾职工残情必须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持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和《残疾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等四表一册档案齐全。
(3)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的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5)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比较完善和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帐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有较健全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
(7)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8)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9)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
地    址: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138号—4
联系电话:6110188  6113076
联 系 人:杨徐良  陈善扬 

 

新闻录入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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