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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乡(镇)民政办公室和全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 (二)服务内容 凡户籍在本县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依无靠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经乡(镇)政府批准,按标准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未成年人保教)。 (三)服务程序 1、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确定的程序:凡符合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其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2、五保供养的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3、五保供养标准:按照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 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实行乡(镇)统筹,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民政办公室,设立专款专帐,统一发放,任何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4、五保供养的形式:(1)五保对象一经确定,应当由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供养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五保对象个人的所有财产以及处理意见等。(2)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凡愿意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乡(镇)政府批准、与敬老院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实行寄养。由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协议,敬老院按上年实际用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个人开支的标准定期发放供养经费和实物,定期检查被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对亲友自愿领(认)养并征得五保老人同意的,由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领(认)养人和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认)养人所有。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领(认)养的五保老人,实行分散供养。由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提供生活、住房、医疗、丧事等供养经费,乡(镇)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的救助。各乡(镇)政府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5%。(3)五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儿以分散供养为主,寄养为辅,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可以收住五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儿。农村五保供养逐步实现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安度晚年。 (四)政策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1994〕第141号令) 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1号令) 3、《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省政府〔1996〕第76号令) 4、《海盐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县政府〔2004〕 号)
联系单位:海盐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电话:6110185 联系人:马国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