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6年来,这个条例对于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长期落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医疗难问题日趋突出,某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1996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在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下,对现行条例中涉及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二是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充分体现了“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三是调整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尤其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执行战备训练任务中牺牲军人的批烈条件从飞行人员扩大到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人员。四是取消了对患精神病军人不能评定病残的限制。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五是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六是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七是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实行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八是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九是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体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宗旨,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需要。新《条例》的实施,将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