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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县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4 作者:民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民发〔2007〕103号、浙国税法〔2007〕17号、浙民工〔2007〕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省民政厅浙民工〔2007〕224号《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今年的年度资格认定工作是在执行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的,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现将2007年全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及工作班子
    组长:王水明
    组员:杨徐良  黄阚  王慧明  汤红明  赵群
    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同志负责办理。
    二、年度资格认定对象
    凡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本县各类福利企业,并自查合格均属年度资格认定范围。
    三、年度资格认定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安置残疾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七)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八)企业具有健全的残疾职工管理制度,每月按时上传员工参保、员工工资、员工管理等企业基础数据。
    (九)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每月按时上传企业各项财务统计数据。
    (十)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时间要求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为企业自查、县普查(初审)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为市对福利企业抽查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福利企业在自查时要如实填好2007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中的自查表,并对自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自查结束后,书面报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小组,资格认定小组进行年度资格认定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标准的,予以认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或限期整改的意见。
    (二)不按期申报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视为自愿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民政部门应启动注销认定程序,通知被注销资格证书的福利企业,并报税务部门;对这样的福利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在资格认定中发现有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福利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法严肃处理。
    (四)对年度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民政或税务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情况不实,弄虚作假,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或减退税认定条件的,可分别作出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或减退税条件不予认定的决定。
    六、报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三级审检程序。即县初审后,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上签署普查意见;市资格认定小组对此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抽查结束后加盖资格认定专用章后报省厅审批。
    (二)对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由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限期为半个月,企业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期满后书面报资格认定小组复检,复检合格上报审核、审批;如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标准,主管民政部门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报税务部门。
    (三)年度资格认定合格福利企业,均凭三级审核认定通过并盖章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减退税手续。
    请各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密切配合,切实搞好2007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海盐县民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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